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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因雇佣许可制措施导致工作单位变更时,工作单位变更次数是否包括左内?

  • 如从雇佣中心获得雇佣许可证,则视工作单位与外国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成立,因此对于工作单位的雇佣限制措施也因《有关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的法律》第25条第1项内容规定,属于工作单位变更事由。

滞留资格从D-3变更为E-9的外国人劳动者是否通用于外国人雇佣管理法规定?

  • 根据2007年6月1日出修订的《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的规定,持D-3签证者,如为MOU缔结国家人员,在该签证到期后,变更为E-9时,通用《有关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的法律》规定。

如遇到企业主殴打,是否可以申请变更工作单位?

  • 根据《有关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的法律》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如属于企业主责任时,外国人劳动者可申请变更工作单位。
  • 根据"如经确认,属于非外国人劳动者原因而导致无法继续在该工作单位工作的情况时”可申请进行工作单位变更。

外国人劳动者如患疾病,是否可以进行行业变更?

  • 如外国人劳动者持有''刺激性接触皮炎"或'皮肤干燥症"等诊断,持有医生开具的“今后无法在渔业行业进行生产劳动,如继续在该行业工作可能导致皮肤病恶化"的意见书时,考虑到渔业的行业特征,在作业过程中难以避免接触海风及海水,继续在该行业工作的话可能会加剧疾病症状,经判断,该种情况如属无法继续在渔业进行生产作业时,例外允许进行不同行业间的工作单位变更。
  • 但是,行业变更仅限于“农畜产"行业。
  • ※ 上述事例明确判定属外国人劳者因疾病需例外进行行业转换的内容。

持制造业签证的外国人在进行行业变更后,是否可重新变更回归制造业?

  • 持制造业领域签证的入境者的普通外国人劳动者进行工作单位变更申请时除制造业之外,可申请变更为农畜产渔业及建设行业等多种签证时允许进行行业转换,提出变更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员在该行业正常工作,发生变更的事由时,可变更为制造行业单位。

未收到雇佣变更事实告知,超期1个月未进行工作单位变更申请的外国人劳动者是否可进行补救?

  • 雇佣中心会对企业主进行雇佣变更申报,对为履行工作单位变更申请的外国人劳动者名单定期进行确认,以确保外国人劳动者在离职后1个月内对工作单位变更进行申请。

因工作单位倒闭而需要进行单位变更的外国人劳动者,在求职期间未能再就业时,能否进行补救?(求职期间内未能再就业时)

  • 如在3个月的求职活动期间未能进行工作单位变更(再就业),或因3年或4年10个月的就业期到期的人员,必须出境回到本人国家。

因工伤导致离岗时,将对外国人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变更予以支援。

  • 明确认定属于工伤,获得工伤疗养许可证时,外国人劳动者不得已无法工作,需要离岗时,可持工作单位变更申请书前往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解除离岗限制。为使非法滞留的外国人劳动者能将身份变更为合法滞留,允许进行代理申请。